一、收养亲戚孩子的手续
㈠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③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④如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单方送养,应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者由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的裁定书。
⑤送养人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送养人双方,如一方身份不明,提交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一方身份不明的证明;
⑦如被送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由监护人送养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并应征得有抚养人义务的人同意,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③送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收养有哪些程序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成立后会产生哪些效力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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